台当局是要排名还是便民?
世界银行近日公布全球经商环境最新评比报告,台湾经商容易度排名46,较上年上升15名;“经建会”表示,推动今年4月废除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制度,降低企业开办成本与时间,此指标排名大幅跃进90名,为台湾总体排名进步15名之最关键因素。不过,主管机关就废除最低资本的修法说明倒颇耐人寻味。首先,主管机关指出,资本额与公司之现实财产并无必然关联;其次,资本额为公开资讯,大众透过站即可得知该项资讯自为判断;第三,资本额须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,会计师可评估是否足敷开办成本。最后,最低资本额之废除尚有助于公司迅速成立,免除资金闲置之弊。面对此洋洋洒洒修法理由,令人好奇的是,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倘果真形成企业开办阻碍,又不具实益,为何竟未早日废除?假设世界银行经商环境评比,最低资本额制度并未占相当权值比重,此项制度是否仍会废除?一般来讲,台湾公司法制侧重防弊,此方面规范远较英美严格,最低资本额要求即属一例。但对本地企业而言,资本额制度在实务上所增加的成本其实非常有限。早年,代办公司设立事宜的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,多可“代垫”资本额,待验资完毕,公司设立登记后再行取回。近年此种“服务”虽渐式微,但公司大股东仍可以借贷、转投资,或预付款项等名义将投入之资本收回。可以说资本额规定极难也很少被落实执行。一人公司是另一理论与实务落差极大的例子。早期公司法不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,认为一人股东因乏人制衡,将恣意妄为,危及公司债权人之保障。但事实上,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早已充斥坊间,盖主管机关仅负责书面审查,根本无法辨识人头股东。这种实务运作与规范理论截然相反的现象,直到2001年公司法修正引入一人公司始获改善。而由于推动修法的外资多仅关注股份有限公司此一组织型态,主管机关最初也只规划开放股份有限公司由一人设立。但,法条文字的更易就足以改善经商环境?排名前进就代表竞争力提升?其实,法制可以移植,条文的修改也相当容易,然执法态度以及程序的建立就有其困难度;而体制结构与文化价值的改变更是一大挑战。台湾近年修法多朝向去管制化,理由泰半均为与国际接轨、提升全球排名。吊诡的是,本地企业的运作早已走在法令前面,与国际接轨了。前述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与禁止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制,从未对本地企业的开办构成实质困扰;这也是为何修法压力大部分来自外资,或国际机构,因为本地企业已然娴熟于理论与实务两套剧本的操作模式。若就理论与实务落差这个面向观察,因废除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,导致台湾排名大幅跃进此一事实,当局不但不应欣喜,反应深自警惕。主关机关废除该制,所举的洋洋洒洒理由,无非显示其在无外在强大压力下,不会主动修正一个有充分理由相信徒然扰民的制度设计。这代表当局机关对开办企业,心态是管制而非服务。就程序设计来讲,只要有书面审查,维持管制表象即可,至于有无达成设立该管制的目的,则非其所关注,法制的建立多半停留在文字层面。这次废除最低资本额似乎花费极小力气就带来丰硕成果,但,这也只是表象。从台湾仅废除最低资本额,仍全面保留会计师签证资本制度可知,成本效益的常识判断不敌维持管制表象的心态。新台币10元可成立公司,但仍须花费不赀委请会计师证明公司确有10元资本。是则,当局追求的究竟是排名还是便民?